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既合作又对抗的关系,劳动者希望进行较少的劳动而取得更多的报酬,用人单位希望支付较少的工资获取更多的劳动。该矛盾具有天然性,不可转移性,所以民办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时,对于劳动报酬部分应进行明确具体,以防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一、明确约定工资数额
在约定工资数额时,民办学校可以与教职工约定月薪、年薪,甚至一些特殊岗位可以约定以计时或计件的方式。但是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应当明确约定,如是否包含五险一金、是税前还是税后工资。如果有其他补贴,也可以将补贴金额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对于绩效津贴、奖金等科目,笔者不建议将确切的数额写入劳动合同中,而是日后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进行评定,从而获取一定的主动权。
二、弹性约定工资支付时间
在工资支付时间上,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我国法律规定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全日制用工,学校应当每月发放一次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若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教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学校应当在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周期和时间。笔者建议为防止学校疏忽导致延迟支付工资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学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支付日期方面使用弹性用语,如,每月5日左右支付上一月工资。
劳动人事合规保障教师权益,也是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新政策新形势下,民办学校的各类劳动纠纷频发:如“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引导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双减”等政策的影响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甚至刑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形势逼人,民办学校要及时做好劳动人事合规管理和专业应对,避免由于劳动人事纠纷引发学校风险的扩大和外溢。
2021年的“宿某中学案”起因于该校教师要求享受职业年金多年未解决后集体罢课、聚集性上访,引发了检查组进驻学校并立案侦察。最终该校的举办者将四所学校无偿捐赠给政府,被判处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依法办学,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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