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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7岁幼童疑遭早教机构负责人体罚后身亡,警方已刑拘嫌疑人

广州一名7岁幼童在早教机构蹊跷受伤后重度昏迷,抢救26天后身亡,死因疑似被老师体罚所致。

6月21日,孩子母亲张女士(化名)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沉浸在悲痛中的张女士表示,6月20日,孩子抢救无效离世,她于当日委托广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为孩子进行了尸检。

孩子上课时受伤昏迷,机构称系摔伤

“他们告诉我孩子是摔伤的。”张女士称,自己的孩子就读于广州一家名为全优畅想家的教育机构的幼小衔接班,为今年九月份读小学做学前准备,孩子已在这家机构学习了2年多时间,还有不到1个月即将毕业。

5月25日下午,张女士接到机构的电话,机构负责人王某称,张女士的孩子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已被送到广州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赶到医院之后,对方告诉张女士孩子受伤的原因仍是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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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称,在和医院的医生进行交流之后,医生告知她孩子受伤的原因存疑,不像是从楼梯上摔下致伤。

上游新闻记者从张女士提供的一份医患沟通记录上看,孩子入院时间为5月25日13时23分,被诊断为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脑疝、失血性休克、重度贫血等12项症状。截至6月4日,孩子还持续依靠呼吸机机控呼吸,病情危重,随时可能进一步恶化,出现感染加重、多脏器衰竭、脑疝加重、心跳呼吸骤停,乃至死亡等情况。

张女士称,根据伤情,5月26日医院医生已经怀疑孩子并不是摔伤,并告知如果她不报警,医院也会报警,所以5月26日张女士选择了报警。

上游新闻记者将医患沟通记录上的内容向重庆某三甲医院神经外科医生进行了咨询。医生认为,从医患沟通记录来看,硬膜下血肿应该是直接的死亡原因,因为出现了创伤性脑疝,但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硬膜下血肿,是人为殴打还是其他原因,需要看患者的具体伤情和调查的结果方能确认。

6月21日晚,上游新闻记者也曾致电广州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儿童重症监护室,未能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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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表示,5月26日报警后,广州天河区警方立刻就控制了王某以及当天在场的四名老师。张女士了解到,有四名老师口供一致地指出:孩子受伤系遭到王某的体罚。

张女士称,自己并未看到四名老师的笔录文字材料,但从办案民警那里了解到孩子受伤的大致经过。据称,5月25日下午,孩子因为午休后跑出教室,随后被担任园长的王某抓回体罚,有四位老师在场;当时王某一巴掌扇到孩子颞骨,孩子出现流鼻血的情况。之后,王某继续打孩子直至孩子昏迷。王某并未拨打120急救电话,而是让另一位老师打车将孩子送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随后也来到医院。

在医生强烈要求下,王某通知孩子家长过来签字手术,并向家长表示孩子是摔跤滚下楼梯受的伤。

张女士表示,早教机构有监控系统,但被告知当天因故没有录像。26日当天,王某被刑事拘留。

张女士还向记者出示了警方于6月2日出具的“破案告知书”。上游新闻记者看到,张女士提供的告知书上标明“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我局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相关证据已经获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现批准破案。特此告知。”落款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盖有红色公章。

上游新闻记者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致电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五山派出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情况,要询问相关内容只能让孩子父母前往派出所。

记者通过天眼查平台查询到,该早教机构法人王某在5家企业任职,其中一家已注销,其余四家公司中她均为法定代表人,涉及行业为医疗咨询、教育咨询、托育等方面。记者尝试致电该公司登记的3个手机号码,均未能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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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26天后离世,家长:正在筹备孩子读小学

经过在中山大学附三院为期26天的抢救,张女士的孩子还是在6月20日凌晨5点23分离世。6月21日早晨,张女士前往广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孩子的尸体在此进行了尸检解剖。

张女士表示,尸检的结果在一周以后才能拿到,但从目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孩子的死亡原因是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

张女士称,从孩子伤情来看,应该是遭到了人为伤害。警方给他们回馈的调查结果,也显示了王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作为家长,他们不会接受任何调解,也不会以任何形式谅解对方。他们唯一的要求就是依法严惩。

“孩子马上就要读小学了,还有几天就毕业了。”张女士说,她根本不敢相信,眼前的一切是真的。就在孩子受伤的前一天5月24日,她还和小学招生的老师询问情况,想给孩子选一个口碑较好的班主任。但5月26日,学校再次询问她是否报名时,她已经无言以对。

张女士说,6月21日在广州市公安局法医解剖检验中心,孩子父亲辨认尸体时,她在门外哭到昏厥。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第186条规定,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有网友质疑,为什么本案不以故意杀人罪追责?

刑法定罪的原则是根据行为人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客观行为来综合判定的,即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从王某主观目的来看,其是因孩子午休跑出课室,对其施以教训的伤害行为,即其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孩子的故意;从客观上来讲,王某对孩子实施伤害行为后,其第一时间安排人将孩子送到医院救治,即代表其是不想看到孩子的死亡结果发生的。因此本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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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死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张女士的孩子仅7岁,根据《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的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早教机构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损害的,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其可在赔偿后,向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王某对孩子实施侵害时,是发生在早教机构,而王某与早教机构之间又存在雇佣合同关系,

即王某做出如此恶劣行为,是早教机构管理不善所致。因此早教机构方面,需对孩子的死亡及其之前的医药费,承担民事责任。但早教机构可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再向王某追偿。

最后,对于母亲张女士来说,其满心期盼、开开心心地将孩子送到机构学习知识,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孩子今年9月上小学而作准备的。但结果却换来孩子死亡的悲剧,实在令人感到痛心!因此,私以为,必须严惩王某,给张女士一个说法!

来源:幼儿园舞蹈与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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