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应强化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督导职责
学前教育立法应坚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教督〔2012〕5号)的规定,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继续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在学前教育举办成效方面的督导和评估力度。重点督导各级领导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与重视程度,尤其是扩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情况和公共财政支持的落实情况,以及教师的编制、师德师风与待遇等问题。
从政策回顾及发展现状面临的困境来看,我国学前教育立法急需解决上述七个问题,亟待加快立法进程,以法促建、以法促管,通过《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实施来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举办、领导与管理、监督与评估责任,尤其是明确各主体的投入责任,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质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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