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终身教育的起点,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强化法治保障十分重要。
要统筹当前和长远,根据新型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变动趋势,科学规划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既有效满足需求,也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要加强财政投入保障,提高对学前教育投入比重,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倾斜力度,增加学前学位供给,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01第39条(禁止行为)
规避: 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02第39条(禁止行为)
规避:
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前儿童及其家长组织征订教科书和教辅材料,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
03第27条(逐利限制)
规避:
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
04第50条(从业禁止)
规避:
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聘用:
①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②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③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④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⑤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⑥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05第72条(人员责任)
规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的;②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的;③违反职业道德、职业规范或者以其他手段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的;④不具有从业资质、未获得任职资格而担任教师职务的。
06第69条(擅自举办)
规避:
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改正,并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07第14条(入园保障)
规避:
学前儿童入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接受学前教育,除必要的身体健康检查外,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
08第17条(特别保护)
规避:
不得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竞赛类活动和其他违背学前儿童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09第70条(机构责任)
规避:
违规开展小学学科内容及其他不符合学前儿童身心发展水平内容培训的。
通过前款行为获得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0第30条(安全保障)
规避:
幼儿园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导、支持为学前儿童购买在园期间人身意外保险,分担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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