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实施后,孩子享有哪些“权”
本期我们将从“得到尊重”以及“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两个角度出发,帮助家长更全面地了解学前儿童应享有的权利。
“得到尊重”
本刊记者:
《学前教育法》中有四项条款提及对孩子的尊重,包括人格尊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等方面。学龄前孩子虽然年幼,但也拥有被尊重的权利。
周欣:
感到被尊重是个体生命成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事。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的内心渴望得到父母和老师的尊重。
可惜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孩子太小不懂事”而忽略了这一点,习惯于依据自身的喜好来安排孩子的生活。比如孩子周末去哪里玩、学画画还是学跳舞等都是由家长决定的。每当孩子想要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家长便会打断他——“我是你妈妈,你要听我的”“你还小,什么都不懂”,或是采取敷衍的态度——“以后再说吧”,甚至当众责骂——“你怎么这么不听话”。
久而久之,孩子便失去了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容易形成依赖、逃避、自卑等心理状态。《学前教育法》中规定,要“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倾听、了解学前儿童的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引导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显然是从法律层面提出要对孩子的独立人格与平等权利予以保护。孩子与成人一样有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有表达自己的意愿、感受、观点和看法的权利。家长应该鼓励和支持孩子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如在游戏、玩具、图书、交友等方面有选择权,让孩子成为生活和学习的主人。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学前教育法》中有五项条款提到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并在表述中强调“应当尊重”或“不得违背”。“超前学习”“揠苗助长”等现象便是违背孩子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典型。
比如,在“幼小衔接”的过程中,一些家长对孩子提出知识技能学习的过高要求,逼迫孩子每天进行汉字书写训练、背诵九九乘法表等,在周末和假期也安排了满满当当的补习班
。这不仅是不尊重孩子的表现,更剥夺了孩子的发展权。针对这类情况,《学前教育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了幼儿园的小学化教学,也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对学龄前孩子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TIPS:
请尊重和保护孩子的“小秘密”
《学前教育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家长和老师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意识,不要随意公开孩子的弱点或隐私,比如不要在亲友面前讨论孩子尿床的事或是孩子比较在意的胎记等。孩子的姓名、生日、照片、视频等个人信息也需要监护人及社会给予保护。
“平等接受学前教育”
本刊记者:
《学前教育法》中特别强调了学龄前孩子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在这一方面,上海已率先达成目标,家长的需求已经从“有园上”转向了“上好园”。
周欣:
的确是这样。对于优质学前教育的探索,也是上海这些年来孜孜以求的目标。值得一提的是,《学前教育法》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这一群体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等。
比如,“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国家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国家采取措施,倾斜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等。这些规定无疑为弱势群体带来了福祉。
国内外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早已证实,残疾儿童越早接受干预和康复训练,越有利于其补偿和更好的发展,而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入园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对改善儿童的生活和受教育环境,乃至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此外,《学前教育法》也考虑到 3 岁以下孩子的需求,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在这方面,上海也走在了前列。2024年,上海增加了5155个公办幼儿园托班托额,托幼一体园占幼儿园总量超过80%,社区托育“宝宝屋”基本实现街镇全覆盖。这是学龄前孩子受教育权深化、延伸的重要体现。
TIPS:
家园共育是保障孩子权利、促进孩子发展的重要法宝
《学前教育法》中第五十八条对“家园双向配合”提出要求:“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科学育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作为家长,如果能够积极参加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共享育儿经验,配合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家园合力形成互信的伙伴关系,就能为实现孩子各项权利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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