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到底归谁?看完这篇就懂了!
现在是暑假期间,新学期快要开始了,娃在幼儿园摔破头、被同学推倒……这些突发状况让无数家长揪心!别慌!今天咱们用真实案例+法律条文,手把手教你划清责任界限1幼儿园:监护盲区=责任陷阱!这些情况必须担责!
案例1
孩子打闹受伤,老师未及时制止小A和小B在幼儿园玩耍时发生冲突,小A将小B推倒,小B恰巧撞到旁边的栏杆上,造成胫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等费用3.6万元。
小A的父母与小B的父母沟通,对方同意赔偿小A的部分医疗费用。但双方家长都认为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交涉无果,小A的父母将幼儿园及小B的父母起诉至法院。
审理中,幼儿园辩称这是一起意外事故,老师无法对这一意外进行控制,因此拒绝赔偿。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孩子发生冲突时,幼儿园值班老师没有及时阻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判决幼儿园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A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案例2
幼儿园设施损坏致伤小C趁幼儿园老师未注意,独自跑到蹦床上玩耍,因蹦床扶手边缘破损还未及时修复,凸起的一角将小C面部划伤,经医院治疗还是留下了疤痕,医嘱要求后期进行激光手术以消除疤痕。
因协商赔偿未果,小C的父母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幼儿园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幼儿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是造成孩子受伤的主要原因,最终判决幼儿园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6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要点核心义务:幼儿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岁)负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实时看护、设施维护、风险预防等。举证责任倒置: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如监控缺失、教师失职、设备老化),则直接推定其承担责任。比例划分:若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如纵容孩子危险行为),可减轻幼儿园责任。
2孩子闯祸,家长别想“一推六二五”!
案例1
孩子故意伤人家长说“他只是个孩子”小D在幼儿园和同学发生争执,故意用积木砸伤同学的眼睛。
被砸同学的父母将幼儿园和小D父母一同告到法院,小D父母被判赔偿3.8万元。
庭审中小D父母辩称“他还只是个孩子”。法官却说:“8岁以下孩子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家长有不可推卸的教育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要点直接侵权情形:若孩子主动攻击他人,监护人需根据过错程度赔偿。间接责任:监护人未履行教育义务(如未培养孩子安全意识),可能被追责。3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案例1
校外醉酒人员闯入,打伤儿童胡某醉酒后,不顾门卫的一再劝阻,强行闯入某幼儿园,将正在课间游戏的小朋友小E打伤。
事后,小E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要医疗费用,幼儿园以无过错为由拒绝,胡某也以醉酒神志不清、并非故意为由拒不担责。
小E的父母将胡某和幼儿园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责任要点第三人优先担责:无论教育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均由直接侵权人(如胡某)承担主要赔偿。
充责任情形:若教育机构安保漏洞导致第三人得逞(如门禁失效、监控盲区),需承担补充责任,但可向第三人追偿。责任边界:幼儿园仅需对自身管理过失导致的损害扩大部分负责,非连带承担全部责任。
写在最后:
幼儿园应当强化安全管理(如实时监控、定期检修设施)、提升教师应急能力,避免“一刀切”的免责声明。
家长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孩子遵守规则,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如监控录像、医疗记录)。
社会应当完善校园安全法规,严惩“第三人对未成年人侵害”行为,推动保险机制覆盖校园风险。多方共治,才能守护儿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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