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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师资建设中特别需要关注几个法律风险(试用期篇)

民办学校师资建设中特别需要关注几个法律风险(试用期篇)

 

民办学校在师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全面合规的原则,涵盖从招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执行到合同终止的整个流程,应尽量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常见的一些劳动用工法律问题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我们仅从几个特别的角度提出问题,希望引起大家关注,降低用工风险。

 

其中一个比较容易忽略的环节就是试用期的问题,试用期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开始,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适应、磨合的一个时间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学校可以进一步验证应聘者是否真正符合岗位要求,同时应聘者也能核实学校在招聘过程中及劳动合同中承诺的条件是否真实可信。但是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容易忽略试用期的法律风险问题,认为在试用期很容易处理,只要觉得不合适提前三天通知就可以解约,但其实发生问题的概率并不低,用人单位因此承担责任的也不少。

 

本文以问答形式对民办学校所签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常见三个法律风险作出提示。

 

民办学校与员工可以约定几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据此,同一所学校只能与同一名教师约定一次试用期,如违法延长试用期的,学校可能承担赔偿金和支付工资差额的责任

 

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中,王某华与某途教育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2018326日至2018625日。后某途教育公司以王某华在三个月试用期间没有签单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2018925日,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某途教育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王某华2018626日至2018930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相应期间的工资差额。

 

教师在同一教育集团内部进行调动也不得再另行约定试用期

 

这一点在我们集团化的教育机构中经常碰到,很多教育集团旗下有多家学校或机构,有时候同一个工作人员签约某一家学校或机构后,由于工作调动的原因又到了同一集团的另一家学校,学校人事就按照正常的入职程序重新签合同,并且重新约定试用期,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次试用期之外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将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除此之外,学校还可能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民办学校能否与员工仅就试用期进行约定?

 

部分学校管理者认为新教师刚入职不稳定性高,需要经过试用期考核方能确定是否与该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考虑一旦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受到各方面条款约束,在此情况下采用了仅就试用期签订合同的方式,认为可以就此降低发生劳动纠纷的风险。然而这种方式实则产生了更大的隐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而没有合同期限,则试用期则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此情况下,学校无法依据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照正常工资的80%支付工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Q

试用期发现员工不合格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合格希望解除劳动合同的,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以试用期间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即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仅需提前3日通知,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第二种,是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哪一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要求学校制定全面、客观可量化的录用标准和工作指标并告知到员工,否则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将陷于被动的局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杨某与A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后,A公司认为杨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要求延长试用期一周,但一周后,A公司却向杨某发出《员工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A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A公司未能提交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杨某存在“在工作能力及工作效率等方面,未能达到现岗位要求”的情形,亦未对杨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更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杨某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而是直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A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民办学校在招聘教职员工时,必须注重入职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包括明确设定岗位要求和职责描述,设置相关的录用条件或岗位说明,一方面满足双方相互磨合评估和适应的需求,另一方面在教师未能满足教学要求时能够以最低成本和最小风险优化师资队伍。

 

试用期问题因容易被习惯性思维左右,导致出现的劳动争议并不少,而且往往用人单位最终处于不利的地位,希望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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